发挥好巨灾保险“缓冲垫”作用
日前,2021北京国际再保险高峰论坛举办。来自中外保险机构、科研机构等130余家单位的400余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以“线上+线下”的方式,围绕巨灾风险管理的主题,共话重大灾害风险的防范与治理。
巨灾保险主要保障因发生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巨灾保险在应对重大灾害、保障国计民生、平滑财政收支、助力构建韧性社会方面具备极其重大作用。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来,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取得积极进展,为减灾救灾、民生保障等提供了有力支持。“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进一步强调了巨灾保险的及其重要的作用。
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保险最直接的作用是经济补偿。在各类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业积极开展理赔救援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第一时间拿到赔款。来自银保监会的最新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全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近5年来,地震巨灾保险已累计支付赔款7374万元,为1554万户次居民提供了6125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
近年来,结合地方灾害特点,银保监会指导地方性巨灾保险试点在15个省市落地,保障范围向台风、洪水等灾害扩展,保险责任涵盖政府救助责任,形成综合性的风险解决方案。例如,2018年至2020年,广东地区的巨灾保险累计支付赔款9.84亿元,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重要经济支持。梁涛表示,传统方式在防灾、减灾、抗灾、救灾中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救灾重于防灾、资产金额来源单一、财政波动风险大、群众依赖性强等。多年的实践证明,巨灾保险是有益补充,通过“以丰补歉”可以轻松又有效平滑和减轻政府压力。
从巨灾风险的分散角度看,再保险的机制优势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分散风险和分摊损失,成为最重要的风险承担者。目前,国际上通常都将再保险作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保险既能将巨灾风险在全球再保险市场进行相对有效的转移,也能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将巨灾风险转移至长期资金市场。2017年,美国的三场飓风“哈维”“艾尔玛”和“玛丽亚”,保险损失高达920亿美元,其中约有一半是由再保险公司最后承担。
目前,我国再保险业承担了国内财产与工程险超过50%的巨灾损失和农业保险将近40%的巨灾损失。据统计,中再集团平均每年承保台风风险保额超9万亿元,地震风险保额近5万亿元。
据中国气象局副局长陈振林介绍,在中国70%以上的自然灾害损失是由气象灾害造成的。本世纪以来,我国平均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900亿元左右。
中再集团董事长袁临江表示,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巨灾保险在应对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人为灾害中,相比政府财政及其他经济手段来说能够发挥更为独特和无法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的保险业赔付比例不到10%,远低于约40%的全球平均水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长期以来,对于突发重大灾害,从灾前预防、灾中救助,到灾后补偿大多数都由政府主导,风险主要由政府承担,资金主要是依靠财政拨款及社会捐助,市场力量的运用严重不足,而应作为巨灾风险管理重要环节的巨灾保险,覆盖程度偏低、作用尚不明显。构建多元化的风险分担体系,提升重大灾害风险治理水平已十分迫切。
从巨灾保险的运行机制来看,巨灾“低频高损”的特点,使得传统的精算定价方法适用性大打折扣。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完备的巨灾风险数据库,巨灾模型的商业化应用也不够普遍,造成保险产品合理定价困难,客观上限制了巨灾保险产品的供给。“保险是天然的合作事业,应对巨灾风险是值得全社会一同研究的重大课题,保险业要加强跨行业的协同,跳出传统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链条,与科研院所、科技公司、服务机构等深化合作与互信,建立健全以巨灾保险为纽带的巨灾风险管理生态圈。”梁涛说。
中再集团总裁和春雷认为,发展巨灾保险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一是数据为本。聚合数据,建设多源异构的巨灾数据库,打造巨灾风险可视化平台;二是模型为“芯”。巨灾模型是精确计算巨灾风险的关键,是巨灾风险管理的“芯片”,需要持续迭代,专业性强的系统性工作,以及各专业研究团队和资源的持续投入;三是场景为用。要使巨灾模型有效的融入承保、核保、费率厘定、防灾减损、风险累积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和相应的场景,不断的提高风险管理的数字化和精细化程度;四是生态协同。基于整体视角,形成开放式多方协同,充分运用动态监测技术,及早发现极端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及时采取防灾减灾手段,尽可能减少损失,保障民生,营造巨灾风险的共治生态。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程度持续深入、资产密度和价值逐步的提升,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也慢慢变得大。同时,在“双碳”目标下,全球能源、交通运输、工业等系统将面临转型,这也带来了新型风险。
专家们表示,保险业需要对由于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导致的巨灾风险、行业转型带来的新型风险重新认识。具体来说,一是对巨灾的频率、边界、损失的逻辑进行重新认识;二是对保险险种的保障范围、价格及其与风险的匹配程度进行重新认识;三是对巨灾风险产生的次生灾害进行重新认识。基于以上认识,应重新审视巨灾风险量化分析工具的适用性,在巨灾模型中最大限度地考虑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对自然灾害的频率和强度的影响,以提高对极端事件的预测能力。
多位业内人士提出,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应坚持“政府推动、商业运作”的原则逐渐完备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下的,包括保险、再保险、巨灾保障基金、巨灾债券等在内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让不同的保障层次之间各司其职、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比如,通过巨灾基金实现保险资金的跨期积累,为罕见巨灾提供足额的赔付资金,通过长期资金市场,进一步拓宽灾害风险分散渠道。
值得关注的是,9月下旬,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有意愿的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10月1日,由中再产险发起的巨灾债券在香港成功发行。这是香港地区发行的首只巨灾债券,开创了在港设立特殊目的保险公司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先河。该债券主要保障标的为国内台风风险,募集金额3000万美元。业内专家这样认为,本次巨灾债券在港成功发行有助于拓宽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渠道,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在专业方面技术、管理上的水准和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等方面有了显著提高。